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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初39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启超,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尚公司)、孙公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尚公司、孙公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欧派公司申请撤回对孙公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鲁09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准许欧派公司撤回对孙公兵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相关字样的涉案坐便器产品行为;

2.判令九尚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九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欧派公司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有家、有爱、有欧派”这句广告语在消费者中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并得到了充分肯定,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公司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在涉案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

其中,涉案坐便器产品包装箱体标注“”、“”相关字样,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店铺系孙公兵经营,系九尚公司生产。

综上所述,九尚公司未经欧派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有“欧派”(繁体)、“OPPEIN”等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九尚公司未作答辩。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

证据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据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

证据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据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据10、(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

证据1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证据12、(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及公证的封存实物;

证据13、薄启超申请商标查询信息打印件2份。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大多为公证机关作出,且均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欧派公司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系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四亿贰仟零壹拾玖万壹仟伍佰伍拾壹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1999年4月7日变更注册人为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公司,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07年6月7日,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电炊具、沐浴用设备、坐便器等,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公司,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后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欧派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管理局认定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限期至2018年12月。

欧派公司为扩大其“欧派”品牌的影响力,于2012年10月30日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7月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3年11月6日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10月22日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另外,欧派公司还曾聘请蒋雯丽为其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并以“有家有爱有欧派”为广告语进行了对外宣传。

此外,欧派公司还在多加报纸和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使得欧派公司及品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向欧派公司颁发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该证书载明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有效期至2017年5月。

经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依次变更名称为现原告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4日,王守贞与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二区13栋35号的“欧派世家橱柜卫浴”店铺。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SHIONOPPEIN中国梦欧派情”字样的坐便器一台及手柄带有“欧派”字样的水龙头一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孙兵”名片一张及销售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三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在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公证人员将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庭对公证物品进行了拆封查看。

经查看,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正面、背面及两侧均标有“中国梦”“欧派情”,其中“欧派”二字为繁体,且颜色比其他字体颜色要深。

该外包装上还标有“SHIONOPPEIN”英文字母,其中“SHION”与“OPPEIN”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注。

该外包装的四周标注生产商为“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潮州市登塘工业区,电话:400-8049-588。

打开外包装后,内有一白色马桶。

在马桶的座盖及水箱筒壁的前、后方及上方均标注有“SHIONOPPEIN”字样,其中“SHION”“OPPEIN”用不同的颜色予以标注。

打开马桶盖,内有《产品服务手册》一份,手册中未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商标等相关内容。

欧派公司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实际支出500元。

经查,九尚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五金等商品的销售;

从事卫浴配套产品、卫生瓷具等商品的销售。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启超曾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SHIONOPPEIN”为第11类注册商标(现在异议中);

曾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德系欧一派”为第11类注册商标(现被驳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第1128213号“”、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经本院当庭查看,九尚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标有“”、和“”字样,与欧派公司主张的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系同类商品,构成商标相同;

与欧派公司主张的第1128213号“”驰名商标亦构成相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九尚公司在未经欧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九尚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九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九尚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主观侵权故意等情节,酌情判定九尚公司向欧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三、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7元,由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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