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慧芳,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