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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冯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冯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冯慧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慧芳,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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