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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71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71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勤德家园10-2号。

经营者:潘晓冬。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五星大华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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