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690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斯智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6C,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9122室。
被告:朱江辉,男,黎族,1988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斯智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朱江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斯智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朱江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