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79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家家乐日用品店,住所地:柘荣县双城镇荣华路联建房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26600022595。
经营者:陈方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柘荣县家家乐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