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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443号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竹韵径13号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海陵东路99号水晶公园尚城27-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加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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