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745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立安水泥销售点,经营场所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
经营者:李立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立安水泥销售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