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84号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安盛世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经营者:田玉明,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盛世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