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便利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洲小区4号院11号楼。
经营者:王瑞利,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