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80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菊池日用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东路菊池商厦A幢105号,注册号:350902600179698。
经营者:龚启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菊池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