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6号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委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七楼A。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真怡美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狮口巷6弄1号,注册号350302600436249。
负责人:翁建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真怡美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7元,减半收取715.35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艳艳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