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75号原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蟠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2908号1幢1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段文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蟠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