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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李勇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3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兰,女,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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