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3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兰,女,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