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号 原告:冯宗占,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彬,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冯宗占与被告陈玉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冯宗占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宗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宗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宗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