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勤仓与晋州市永恒机械厂、苏永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1号之二
案件名称苏勤仓与晋州市永恒机械厂、苏永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勤仓;晋州市永恒机械厂;苏永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1号之二 原告:苏勤仓,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晋州市永恒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屯尚村。

法定代表人:孟彦娟,该厂经理。

被告:苏永志,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勤仓与被告晋州市永恒机械厂、苏永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苏勤仓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勤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勤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勤仓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