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3号 原告:刘巧娟,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强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巧娟与被告河北腾强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巧娟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巧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巧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巧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