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65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章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裴艳肖。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清河县章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