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71号之三原告:苏州雅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科技园C7楼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聂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百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719-5号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百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2号楼2层1-3。
法定代表人:周志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雅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雅睿公司)与被告无锡百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百泰克公司)、北京百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泰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13日,原告苏州雅睿公司以已与被告无锡百泰克公司、北京百泰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苏州雅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