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沙河中路宋淑云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
经营者:宋淑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沙河中路宋淑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