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55号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邵金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翔,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ECHOSENS(法国爱科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
法定代表人:ClaudeLenoir(克劳德·勒努瓦)。
被告: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坤。
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ECHOSENS(法国爱科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陈璐旸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