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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卢荣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8民初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卢荣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卢荣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荣植,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荣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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