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意,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