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26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建设街爱啃一族鸭脖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德惠市西八道街二实验小学对面。
经营者:张自然。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德惠市建设街爱啃一族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