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4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7楼5701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晓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673618.9、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羽翼S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