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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林晓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林晓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林晓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4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7楼5701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晓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673618.9、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羽翼S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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