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91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5号楼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开发区一鸣商贸中心,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南侧、金兰路西侧东升A幢商业112。
经营者:陆丽丽。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开发区一鸣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鹅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奇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