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30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丽,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王婷,女,汉族,1993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黄桂花,女,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华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丽、王婷、黄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丽、王婷、黄桂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丽、王婷、黄桂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