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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91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张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兵,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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