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2号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樵乐路段自编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龙,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蔡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