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5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天柱,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