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轩云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岗路146号裕华大厦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声。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轩云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435784.1、名称:蓝牙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睿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