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8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其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石龙坑东3号401。
法定代表人:乐克平。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卡其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第201730380933.2号、名称:手机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黄宝辉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宝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