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南桥中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南桥村新街。
法定代表人:刘忠新。
被告:黔南州成优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第六经营部,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现代城一楼香港街4号。
负责人:杨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米业协会与被告荆门市南桥中兴粮油有限公司、黔南州成优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第六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