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3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万利通讯店,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街道中华路金滩数码城二楼D区48号。
经营者:陈继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万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万利通讯店达成和解,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