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闽0582刑更3号 罪犯陈建龙,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651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陈建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宣判并决定逮捕罪犯陈建龙,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3日罪犯陈建龙被羁押至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看守所于2020年1月14日将罪犯陈建龙投送福建省闽西监狱,福建省闽西监狱认为该犯患“高血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暂不收监,由晋江市看守所带回羁押。
2020年1月16日,晋江市看守所带罪犯陈建龙就诊于晋江市医院,晋江市医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
综上,罪犯陈建龙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龙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刑事判决书一份、病情通报复印件一份、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罪犯病情诊断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