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3号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430室。
法定代表人:林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诗意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荷路81号振业峦山谷5栋2单元10J。
法定代表人:胡琪。
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诗意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78803.6、名称:伞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