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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3号 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5229002B。

法定代表人:许定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张江陵,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9X6149。

法定代表人:汪宏。

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制造、销售行为;

二、请求判令被告瀚科新能源宜兴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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