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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物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物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物美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美生活超市,经营场所中原区五龙口南路路南、冉屯东路东、董寨路西。

经营者:徐学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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