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09号原告:尤广国,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E1-1。
法定代表人:李立权。
被告: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梅花新园C栋802。
法定代表人:陈发根。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51554.4、名称:话筒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尤广国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广国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