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30号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银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中坊开发区兴业十一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1。
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银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