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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2135号
案件名称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民初12135号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323。

法定代表人:姚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兵,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静,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敏捷广场10号1703房(自编号C3栋1703)。

法定代表人:陈敏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峻岚街9号(自编C9栋)206房。

法定代表人:曾美红,总经理。

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910。

法定代表人:邵宏伟,总经理。

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兵、韩慧静,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富学堂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120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相关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领先的财富与财商培训机构,创始人姚向东是中国首批注册财商培训师,数年前,原告创始人就通过互联网以富学堂为商标提供在线财富与财商知识培训,是当今流行的在线培训的开创者。

为了保护公司品牌,原告将公司商号富学堂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了1301614的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限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1类:函授课程;

培训;

教学;

讲课;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截止)。

2013年以来,原告创建了富学堂网站(52013,(××))和微信公众平台,同时在腾讯课堂、淘宝教育、新浪微博等都设有官方账号或平台宣传富学堂商标,同时通过百度进行品牌推广,原告定期以富学堂商标通过社交媒体开课提供财富和财商知识培训。

富学堂财富与财商培训在网络上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2017年,原告无意中发现域名为f-class的网站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富学堂”进行推广,网站首页照片上的背景墙显示的公司名称为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该网站登记备案的开办者为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以“富学堂”商标进行宣传,根据该公众号发布的图片可以看出,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线下多次以“富学堂”商标招募学员及提供收费研修课程,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学员参加“富学堂”研修课照片以推广宣传。

三被告也在喜马拉雅和第三方网站以“富学堂”名义对外提供收费课程。

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原告商标注册证、公证的域名为f-class的网站页面和备案信息、经公证的微博页面、经公证的喜马拉雅的第三方网站页面、经公证的微信公众号、公证费用及律师费发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书、(2017)深南证字第27246号公证书、(2018)深南证字第6854号公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第一,原告不应享有涉案“富学堂”商标专用权,学堂是学校的意思,富是形容词,学校这种词语属于公共资源,不应由原告独享,且商标不具有其应具备的显著性和便于识别性。

第二、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需要停止的侵权行为。

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富学堂是企业的字号简称,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即便构成侵权,也应该由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立案案由不应为商标侵权。

涉案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备案于2018年1月30日,自2018年6月10日,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即将网站关停,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三、原告的商标没有实际投入市场,发挥商标使用作用,详见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证据。

因此原告的商标不具有其所陈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未投入使用的商标也不具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第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富学堂企业简称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涉案商标商品。

因此,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ICP备案主体信息、官网信息、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课堂、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姚启诚个人主页信息、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喜马拉雅关注度、淘宝教育关于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结论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共同答辩意见称:按照本案证据来看,争议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与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关。

但是富学堂三个字本身就是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二、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富学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第三、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截然不同,也没有实施商标法57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任何行为。

第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第五、在原告的所有证据中,与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只有一张关于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照片,后来证实是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拍摄,放在其网站上,与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关。

第六、原告所称涉案微博主体是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但是证据清晰显示,微博账号主体是个人,并非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原告所称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喜马拉雅和第三方网站以富学堂名义对外提供收费课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是其主观臆测。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就本案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016114号“富学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1类:函授课程;

培训;

教学;

讲课;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2018年6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8)深南证字第14337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申请人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孙某与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监督下,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十七时十九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8座3楼层,由申请人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向东操作本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

二、在360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

三、在360浏览器上的百度上输入富学堂,点击“富学堂”链接,进入页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接着返回上一个页面,点击“富学堂财富教育f-class的微博微博”的链接,进入页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接着返回上一个页面,点击“富学堂家庭财富管理研修课程教育培训在线收听-喜马拉雅FM”的链接,进入页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接着返回上一个页面,点击“佛山富学堂财富教育|富学堂财富教育供应商|富学堂财……一呼百应”的链接,进入页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四、姚向东将其全部截屏页面,依次粘贴在其操作电脑过程新建的“新建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中。

五、姚向东的电脑操作过程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十七时三十二分结束。

操作过程由软件“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全程屏幕录像并命名为“录像1”,操作过程结束后,“录像1”与上述“新建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一同被保存在姚向东操作过程新建的“20180604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夹中。

2018年6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8)深南证字第14338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申请人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孙某与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监督下,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十七时四十三分在我处,由申请人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向东使用其自带的手机,主要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打开手机微信应用,输入密码,登录账号为“+86×××81”的手机微信,查看其个人基本信息。

二、在搜索里输入富学堂,关注并进入“富学堂财富教育”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的基本信息;

接着分别点击查看“分享图片”、“音频节目《宏说伟论》上线啦,快来围观”、“富学堂财富教育”、“一刻钟了解富学堂财富教育”、“《家庭财富管理研修课程》上课时间”、“【家庭财富管理研修课程】?智研班报名链接”、“【家庭财富管理研修课程?智研班】成为自己家庭的‘理财官’吧”等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保存图片。

上述手机操作过程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十七时五十分结束,均由公证员孙某进行全程录像(录像内容由本处刻录成光盘附后)。

操作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孙某将上述全部截屏图片从上述手机的相册中导出并打印,共二十九张截屏图片。

2019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1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为证明对涉案商标(即第13016114号“富学堂”商标)的使用情况,富学堂公司提交了(2017)深南证字第27246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30日,富学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向东在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陆inf×××@51fuyou.com的微博账号,微博昵称为“富学堂官微”,粉丝数为18,微博数为12,最新的一条微博发布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内容为“富学堂2017开学季,报名有奖,快来参与”,第二条微博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内容为“【雪球财经创始人方三文:雪球是如何滚起来的】……”最早一条微博发布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内容为“富学堂的微博开张了,欢迎大家来观光”。

2.登陆sal×××@51fuyou.com的微信账户,进入昵称为“富学堂”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公众号介绍为“富学堂:一个专注于传播致富学的在线教育网校”,于2017年8月15日完成微信认证。

3.登陆20653369的阿里云账号,其中有三份《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显示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域名fuxuetang.net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2月18日,三个域名的持有者均为富学堂公司,该账户内还载有上述域名的续费记录。

4.在360搜索页面输入“腾讯课堂富学堂”,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富学堂腾讯课堂”进入页面,主页显示课程0,老师1,“关于我们”版块中有“领先的财商教育网校-富学堂”的宣传以及富学堂公司自2013年以来的发展历程介绍。

5.登陆inf×××@51fuyou.com的支付宝账号,商家名称为富学堂公司,淘宝会员名为“富学堂”,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账单中显示2014年3月在线支付(卖出)9笔共2402元,2014年4月在线支付(卖出)5笔共3000元,交易商品名称为“在线课程报名表”。

6.登陆fuxuetang的腾讯企业邮箱,邮箱左上方有“51FuYou.com富学堂”组合标识,管理员为姚向东,管理范围为富学堂公司,登陆inf×××@51fuyou.com的腾讯企业邮箱,邮箱左上方有“51FuYou.com富学堂”组合标识,收件箱中有多封邮件。

7.在百度搜索框内输入“富学堂”,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富学堂-专注于财商教育的网校-富学堂公司”进入网址为××的页面,首页有“用财商武装脑袋,富学堂开‘学’季活动时间:2013.9.1-10.1”的宣传内容,课程栏下有免费课程“你可以选择富有”,讲师为姚启诚,庭审过程中,富学堂公司表示富学堂网校的网站(××)由于未续费,已关闭依法查看网站情况。

第685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19日,富学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向东在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登陆inf×××@51fuyou.com的支付宝账号,商家名称为富学堂公司,历史交易中有5笔2015年10月4日的卖出课程记录,课程名称和订单金额分别为《富足有道》480元、《我与金钱工作坊》488元、《SYB创业培训》500元、《创业源自创意》500元、《创业才能大富》500元,买家信息均为135××××**25*家祥。

富学堂公司还提交QQ群公告页面截图,显示账号为24×××35,名称为“富学堂”的QQ群创建于2014年1月17日,有群员62人,群内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3日发了多个群公告宣传相关财商传授课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7)深南证字第27246号公证书、(2018)深南证字第6854号公证书,公证书所载内容及所附图片与(2018)京0108民初1283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三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为尚在保护期限内的第13016114号“富学堂”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函授课程;

培训;

教学;

讲课;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截止)”,原告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原告提交的各公证书及(2018)京0108民初12830号判决书载明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从原告提交的(2018)深南证字第14337、14338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来看,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网址为××的网站开办者,该网站页面首页即有“富学堂”的中文文字标识。

该网站主页上显示:富学堂简介:“富学堂财富教育”是FORTUNEJOB财富管理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集团是在业内领先采用以“CFP”原理运作的专业第三方财富管理顾问机构“富学堂”通过实体课,在线教育及点对点家族顾问课程等呈现方式进行家庭财富管理教学,结合自主研发的理财教育体验游戏,获得广大学员的推荐。

“富学堂”多元实用的课程体系,专注于家庭财富管理教育,是国内领先的‘’家庭理财官‘’成长平台!且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喜马拉雅FM等平台都使用“富学堂”标识宣传并出售线上教育课程或线下培训班课程,开办线下授课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13016114号“富学堂”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显然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名为“富学堂财富教育f-class”的微博大V号贴出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家庭财富管理研修课程”的线下理财课程的活动照片、视频,并附有“理财就是理人生【富学堂】”等文字宣传标语,为其进行宣传,该宣传行为系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合作,目的是宣传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课程和活动,该宣传行为实际协助了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与其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张该微博号备注为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是个人账号,该宣传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即使该微博为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的个人账号,但通过微博广告宣传推广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课程,显然属于商业行为,此外,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集团旗下公司,有密切商业联系符合市场经营常理。

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该员工个人行为,或是该员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兼职行为,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也有义务对员工的商业宣传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澄清其宣传行为与公司的关系。

故本院对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第13016114号“富学堂”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现只有××的网站页面背景图片上有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但该网站开办者为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两被告属于同一集团旗下,股权和管理人员有交叉。

本院认为,三被告均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管理人员有交叉不能认为被告广州富承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富学堂”,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富学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因素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课程原价单价较高;

2.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使用“富学堂”商标进行宣传,并在线下使用“富学堂”商标进行宣传、授课,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微博平台对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线下授课活动进行宣传,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单独侵权行为,也有与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侵权行为;

3.原告已提交公证发票证明公证费3200元,且委托律师代理参加本案审理,原告已提交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为8000元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单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对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原告已三年没有使用涉案商标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到2018年,而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原告在各平台账号的营运状况,当时原告显然有在使用“富学堂”商标,故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3016114号注册商标“富学堂”;

二、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三、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元由原告深圳富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93元,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被告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91元。

原告已预缴,限被告广州富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承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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