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耿新,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锡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030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耿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耿新及其辩护人陈锡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Nikon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791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包括电池、电池充电器;Canon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91350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包括电池、交直流电适配器。
被告人陈耿新自2015年9月开始,通过淘宝网店从事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活动,后雇佣已决犯陈某一起参与。
被告人陈耿新、陈某从本市华强北电子市场购买假冒佳能、尼康品牌的相机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新村XX栋XX房作为犯罪活动场所,通过店名为“高清数码商”、“欢乐数码商888"、“同家数码”、“田某数码配件”、“专注索尼”、“广某数码商888”、“d[s1525728"、“u[28417928”和“泸尚数码”等9家淘宝网店销售进行非法牟利。
2016年7月28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新村XX栋XX房内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陈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佳能、尼康品牌的相机电池及电池充电器共13个型号(按实际销售价格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3468元;经鉴定,其中10个型号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12741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耿新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耿新伙同已决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佳能、尼康品牌相机电池及电池充电器金额共计人民币349383.6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扣押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一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耿新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登记表,已决陈某的身份信息及违法经历核查表,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黄贝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缴获的商品的销售金额统计表和网店销售金额统计表,涉案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现场查扣的电脑中保存的刷单记录,现场查获的疑似假冒尼康电池、疑似假冒佳能电池及充电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佳能标贴、尼康标贴、包装盒的照片说明书,证人林某提供的“沪尚数码”网店网页截图、购买的假冒佳能相机电池及快递单,租房合同,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书、说明函,黄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黄贝派出所出具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民警2016年12月19日网上查询飞远(爱彼西)空包代发简介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林某、陈某和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耿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报告及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耿新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耿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其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耿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耿新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耿新提交以下证据:1.普宁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耿新的家庭状况,被告人陈耿新是一家老小的顶梁柱;
2.揭阳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证明被告人父陈某某如患有复发性腹股沟疝等疾病,需不断吃药,且无法做重活;
3罗某丽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孕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被告人陈耿新与案外罗某丽存在事实夫妻关系,且双方已经生育两子女,罗某丽有孕在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陈耿新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耿新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对被告人陈耿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陈耿新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庭困难,请求能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耿新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售金额为349383.65元、未售金额为12741元,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罪名恰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耿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对于现场缴获的假冒的尼康、佳能品牌相机电池及电池充电器本院已经另案处理,本案不再就此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耿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标签、包装盒,予以销毁;
现场缴获的台式电脑主机两台、打印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现场缴获的佳能充电器(型号:LC-E10E、CB-2LC)、佳能电池(型号:NB-11LH)退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