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83号申请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08月25日,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10知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强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