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8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美琴,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