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61号 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鲁东铸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
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2.5元,由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