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68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住所山东省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霞,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882931111,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路126号206。
法定代表人:姜晓雯。
被告: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69704584W,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李家。
法定代表人:姜晓雯。
被告: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2729538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商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良。
被告: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81555410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188号(泰富时代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金良。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