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丰县优爱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镇易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元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王全金。
再审申请人永丰县优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爱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全金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9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优爱食品公司的主要申请再审理由为,(一)优爱食品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同时对两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电话方式通知优爱食品公司补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第6218542号“东方之美”商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无效。
第582863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不应当被驳回注册申请。
(三)优爱食品公司在无效宣告申请书的正文明确将第786942号商标、第6218542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
优爱食品公司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时间早于第6218542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是第6218542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上的引证商标之一。
因此,优爱食品公司是第6218542号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第24215378号“东方美及图”商标在其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就可以成功注册。
综上,请求调取第6218542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
撤销一、二审判决;
对第6218542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予以保留,准予第24215378号“东方美及图”商标注册。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电话通知优爱食品公司补正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案中,优爱食品公司在一份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同时对两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属于需要补正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书面通知”是对不予受理、视为撤回申请的情形采用的通知形式;
对于需要补正的情形,并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电话通知优爱食品公司补正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优爱食品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二)优爱食品公司能否以第786942号商标、第6218542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优爱食品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明确将第786942号商标与第6218542号商标作为无效诉争商标的引证商标予以主张。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优爱食品公司并非第786942号商标及第6218542号商标的注册人,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其与前述两商标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优爱食品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优爱食品公司对利害关系人存在错误理解,第6218542号“东方之美”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上即使将本案引证商标二列为引证商标,也不能证明优爱食品公司是第6218542号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故优爱食品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优爱食品公司关于撤销对第6218542号商标的合法性注册,对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予以保留以及准予第24215378号“东方美及图”商标注册的请求,并非被诉裁定所审查的范围,亦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故对优爱食品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优爱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丰县优爱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