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珍仙,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珍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