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6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瑶,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马路边烧烤店,住所地绥芬河市绥建综合楼3-101。
经营者:张海峰,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马路边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绥芬河市马路边烧烤店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