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4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壮潮,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壮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