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第53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碧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6AXCQ3H,住所地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朗富森。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碧游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起诉材料,同时于当日向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050元。
原告签收该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